阿斯伯格综合征诊断标准很多,一般医护人员都会采用美国精神疾病学会的《精神疾病论断和统计手册(第四版)》(DSM-IV)来做评估。DSM-IV里关于阿斯伯格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内容如下:
一、社会互动能力上的本质性缺陷,至少特合以下两项:
1、在多个非语言行为上,如眼神对视、脸部表情、身体动作和用来调节社交互动的手势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2、不能发展出和年龄相称的同龄人友谊。
3、不会自发地和别人分享快乐、兴趣和成就感(例如,不会显示自己感兴趣的东西或影响到别人)。
4、缺乏社会和感情的互动。
二、在刻板重复的行为、兴趣和活动上,至少符合以下的一种:
1、执着于一种或多种刻板兴趣,在强度或专注度上显得不正常。
2、看起来毫不拖鞋地恪守某种没有实际用处的常规和程式。
3、刻板和重复的动作(比如甩手、摆手、转手、摇手,或是其他复杂的全身动作)。
4、对事物的某些部分特别、持续地着迷。
三、这些缺陷导致社交、职业或是其他功能上的显著受损。
四、没有显著的语言退缓(比如,在两岁就能说单词,三岁时能用简单词汇)。
五、在认知发展方面,在符合其年龄范国的自理能力和适应性行为(除了在社会互动中)的发展上,以及童年时期对外界表现出的好奇心方面,都没有临床意义上的显著迟缓。
六、不符合被诊断为其他特定广泛性发育迟缓障碍或是精神分裂症。
需要指出的是,DSM-IV里的内容是为了补充说明诊断标准,只是粗略地提供了阿斯伯格综合征诊断的过程和对症状浅显的描述。不能仅靠这个纲领性文件就做出阿斯伯格综合征诊断。医护人员只有经过了长期训练、指导和积累了很多的行医经验之后,才能得出一个让人信服的诊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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