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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自闭症儿童的政策:随班就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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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自闭症儿童的政策:随班就读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关自闭症儿童随班就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共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并在第五十七条设立了罚则,对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的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随班就读做了总括性的规定。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特别关注了贫困地区的残疾儿童教育,要求积极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个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统筹学校、社区和家庭资源。

2014年《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提出了随班就读的“合理便利”原则。在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中,要求坚持合理便利原则以满足其需要,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

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总括性地提出“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新时期随班就读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提出了总要求。

2017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城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有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各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有。在特殊教有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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