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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自闭症儿童的政策:残疾人教育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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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自闭症儿童的政策:残疾人教育康复

关于自闭症谱系障碍儿童教育康复的法律方面,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与残疾(包括自闭症)儿童教育康复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此外还有《婚姻法》《民法总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教育的规定包括:

第三章整章规定了残疾人教育方面的相关问题,其中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有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该法分类规定了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有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形式。并要求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苑。该法第八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残疾人教育的规定第十九条对特殊教育做了总括性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和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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