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缴费减免
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⑴ 2020年2-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⑵ 2020年2-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社保发〔2020〕2号)》,2020年3月8日)
2、缓缴困难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政策来源:同上)
3、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半
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2-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政策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1号)》,2020年3月4日)
(二)公积金缓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20〕9号)》,2020年2月26日)
(三)阶段性调整水电气费用
1、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阶段性下调本市各类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20〕444号)》,2020年3月27日))
2、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15日,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为82.6元/吉焦(含税);自2020年3月16日至6月30日,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为77.5元/吉焦(含税)。(政策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20〕445号)》,2020年3月27日)
(四)民办幼儿园扶持
1、按时足额发放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
经区教委认定且符合市级财政补助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按照2020年1月北京市学前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在园儿童数,于3月底前一次性拨付2020年1-6月的生均定额补助。(政策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民办幼儿园稳定发展的通知(京教财〔2020〕8号)》,2020年3月26日)
2、鼓励民办非普惠性幼儿园主动转普惠
凡符合转普条件且有转普意愿,承诺自2020年1月起按照普惠性幼儿园标准收取保教费,并在转为普惠园后将多收取的相关费用退还幼儿家长的民办非普惠性幼儿园,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均自2020年1月起享受。(政策来源:同上)
3、帮扶民办非普惠性幼儿园
对在解决区域“入园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且运转困难的民办非普惠性幼儿园给予帮扶。具体政策是:
⑴ 对于运转困难且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民办非普惠性幼儿园,根据2019年12月申报的教职工人数给予帮扶补助;
⑵ 对于申请当月,无法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幼儿园,当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所缺资金,下月起至疫情结束,按最低工资标准拨付资金;
⑶ 对于申请当月,无法根据每月应发工资发放又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幼儿园,于下月起至疫情结束,按最低工资标准拨付资金。
⑷ 帮扶资金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政策来源: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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