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自闭症儿童随班就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法律法规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并在第五十七条设立了罚则,对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的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随班就读做了总括性的规定。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特别关注了贫困地区的残疾儿童教育,要求积极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个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统筹学校、社区和家庭资源。
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总括性地提出“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新时期随班就读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提出了总要求。
随班就读权利和全纳教育义务的规定能不能落到实处,需要更为细化的保障体系,不然会落为空文。
二、部门规章层面
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在法律的指导下,从总则、对象、入学、教学要求、师资培训、家长工作、教育管理这七个方面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予以特别关注,不能简单套用对普通学生的考试方法。
2003年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开展建立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实验县(区)工作的通知》表明国家开始建立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实验工作,希望通过实验使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并且让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和保留率比实验前有明显提高。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实验县(区)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地区要达到85%以上。这也与2001年《国务院办公庁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的入学率相吻合,甚至比2001年定的全国性的目标要高。
2014年《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武(试行)的通知》提出了随班就读的“合理便利“原则。在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中,要求坚持合理便利原则以满足其需要,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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