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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闭症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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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闭症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自闭症少年儿童和普通孩子一样,也应该拥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除了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外,还有一些关于自闭症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7.1起施行)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设具有教育、康复、养护功能的综合性残疾人教养实验学校,重点解决不适宜在普通教育机构就读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10.1起施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3、《2013年北京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关注了孤独症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中的特殊需求:“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不断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多样化的特殊教育需求。

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3.12.1起施行)

同样将孤独症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作为一个关注的重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5、《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特别关注孤独症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或在特殊教育学校招收孤独症儿童。

以上就是关于自闭症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地方性法规,由99自闭症网为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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