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于孤独症的社会政策与支持体系有哪些呢?
欧美国家较早开展了有关孤独症儿童社会政策及支持体系的建设与保障机制。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颁布实施了《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残疾人教育法》(IDEA)等法案,以保护孤独症儿童的权利与权益。各州根据法律规定专门设立儿童孤独症早期干预和早期教育的康复服务机构,很多孤独症儿童早在学龄前就已经享受到特殊教育系统中的教育服务。
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家庭支持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政府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给予残疾人群体和家庭充分的社会支持。这一法案颁布后,让包括孤独症儿童在内的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在美国还有许多为孤独症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和研究的机构、组织,这些机构、组织拥有专业的临床心理学家、儿科医生、康复治疗师和获得其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建立了一支多学科、跨领域的人才队伍,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美国孤独症之声(Autism Speaks)。
英国一直坚持立法先行的制度建设,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得益于英国法律和社会政策的调整与支持,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主要涉及的法律包括《教育法案》、《精神健康法案》和具有“残疾人宪法”之称的《慢性病和残疾人法案》。英国中央政府负责特殊需要儿童康复服务的主体为国家医疗保健服务系统、国家社会服务系统、国家教育服务系统。在国家政策和制度的支持下,英国又建立了一整套社区医疗服务系统,社区中还包括孤独症协会、特殊教育需求咨询会等多种多样的组织,以满足残疾儿童多样化的个性需求。
日本在大力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开始加大对特殊需要儿童义务教育的援助力度,颁布了《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关于国家援助就学困难儿童和学生的就学奖励的法律》等相关法令以支持特殊教育。1967年,日本政府开展了对孤独症儿童教育情况的初步调查。随着孤独症儿童人数的上涨,日本政府创立了孤独症儿童教育学校,并于2004年颁布了《发展障碍者支援法》,可见其十分重视孤独症儿童的早期发现与教育。从2007年始,日本教育、医疗、保健等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了“早期综合支援示范区协议会”,为孤独症儿童在内的早期发育障儿童提供全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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