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有哪些针对自闭症儿童的教育政策呢?
1944年8月,英国议会通过了一份议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该法案对英国现代特殊教育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该法案第8条第2款第3项规定,各个地方教育当局在能够完全负担起提供足够数量学校的责任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必须确保为有身体缺陷或心智障的学生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提供特殊教育设施,即为每一个残疾儿童提供适合他们发展特点的特殊教育方法。
这是英国政府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由地方教育当局设立特殊学校,也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它的不足是:只有当地方教育当局在优先发展了普通教育的前提下,会开展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发展特殊教育只是地方教育当局的附属职责。《1944年教育法》第34条第1款还规定了地方教育当局的法律职责:查明自己管辖区内有哪些儿童需要接受特殊教育,并且还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法律职责,被地方教育当局授权担负这职的官员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任何已满2周岁儿童的父母,要求父母同意孩子接受当地行政部门指派的医务人员的检查,以便了解孩子是否存在身体或者心智方面的残疾,并确诊残疾的性质和程度……没有正当理由又拒绝执行这一要求的家长,应“即时定罚,判处不超过5英的罚款”。
此外,《1944年教育法》第34条第2款还规定:如果年满2周岁儿童的父母请求所在地方教育当局给孩子做上述所提到的医疗检查,除非当局认为这种请求不合理,否则就必须同意。该条款帮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及早获得干预、治疗与教育,也为地方教育当局的特殊教育财政拨款、建立特殊学校提供了合理依据。同时该项条款也赋予了家长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为家长参与儿童的鉴定、评估与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新的《教育法》。新《教育法》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要求教育部出台《特殊教育需要鉴定与评估实施章程》,为地方教育当局执行法律提供实践指导。
二、明确规定地方教育当局应与家长合作,要求成立特殊教育需要法庭,家长与教师或者地方教育当局的观点不能达成一致时,家长有向特殊教育需要法庭上诉的权利,法律要求政府当局必须向家长提供最新的特殊教育信息,帮助家长了解自己的权利。
三、特殊儿童的鉴定: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必须存在学习上的困难,并且与同龄儿童相比学习难度要大得多,或者因为儿童自身的残疾不能与同龄儿童使用同样的设施,这些儿童都需要特殊教育帮助。该部法律还明确界定家庭语言与社会语言不一致的儿童不能被列入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类别中。
四、不同机构间的合作:法律规定如果医疗服务机构鉴定了5岁以下的儿童有特殊教育需要,就必须通知当地教育部门和家长,并且传达一些服务信息。
五、法律规定,如果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有特殊教育需要,那么家长就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对孩子进行评估,如果确定有特殊教育需要,家长还会获得一份特殊教育需要评估报告。1993年的《教育法》直接促成了《特殊教育需要鉴定与评估实施章程》的诞生。这部《教育法》囊括了关于特殊教育的所有成员,包括家长、学校、地方教育当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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