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闭症儿童相关的教育法律有哪些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国家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简称《残疾人保障法》)。
《义务教育法》第九条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残疾儿童享有同样的义务教育权利教育对象新增加了弱智儿童;受教育的地方扩大到了普通学校的特殊班,规定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与普通儿童教育都是义务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保护残疾人权益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谈到有关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时明确指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统一领导”规定了国家职责、发展方针、办学渠道、特殊和普通教育方式、成人教育、师资等。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了残疾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提出了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实施方针,即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规定了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方式。
《残疾人保障法》再一次扩大了残疾儿童的范围,由此就从法律的形式上扩大了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对象范围。《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涉及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相关内容最多的一部法律。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规,对残疾人教育也颇为关注,多处提及残疾人教育问题。《教育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明确提出应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以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帮助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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