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约为826万人。其中0-6岁学龄前精神残疾儿童约为1.1万人,6-14岁学龄期精神残疾儿童为6万人,而自闭症成为儿童精神残疾致病的最主要原因。目前,尽管暂无明确的自闭症儿童人口数据。实际上这一群体的人数非常庞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残疾儿童的权益保障与法规缺失严重,他们面临受教育权受限制、就业机会少、医疗康复困难等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推进残疾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更有利于支持残疾儿童群体,保障这一特殊群体未来和谐、平等、充分地融入社会生活。
我国于199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它是国内首部针对残疾人社会权利保障的专门法律。该法规定了我国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原则、方针、途径和举措等,成为我国保障残疾人权益主要的法律渊源。在此基础上,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将保护残疾人权利和残疾儿童权利的内容纳入正式的法律条例。但当时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条件发展不充分,法制基础和法律建设较为薄弱,包括法律本身在内的条例规定尚不明确,从而无法对残疾人和残疾儿童的权利做到全面保障。
随着国内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以“不得歧视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增加了对残疾儿童的保护。2008年,全国入大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以“平等、参与、共享”为宗旨,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详细规定。这些规定都同样适用于残疾儿童,同时,《残疾人保障法》也明确要保护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权利提出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应先解决好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这些新增的条例内容标志着我国在保障残疾儿童权利上跨入了一个新时代。另外,二十多年来,我国积极参与本区域残疾人重大问题的探讨和交流,启动了1993-2002年“亚洲残疾人十年”和2003-2012年“太平洋残疾人十年”,大力推动和支持亚太地区的残疾人十年行动,为残疾人努力创建一个包容、无障碍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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