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于自闭症全纳教育的争论有哪些呢?
关于残疾儿童(包括自闭症儿童)以全纳教育的方式与正常儿童在同一个班级里接受教育,对此目前主要有三个令人信服的论据:
1、基于公民权利的理念,任何人都不应因残障而被拒绝进入主流社会。
2、与正常儿童的融合有助于自闭症儿童的社会性发展。
3、在融合教育环境中,自闭症儿童的学业成绩会得到提高。
美国保障公民权利的论据认为,所有孩子都有与其他同伴一起接受教育的权利,他们有权在主流学校中学习并参与社区活动。这种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70年代的公民权利运动,这场运动保证了个体在多个领域中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种族、性别及残疾。
在残疾领域,最终的结果是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PL94-142(残疾人教育法),该法律规定所有个体都有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接受教育的权利,强调正常化的原则,即认为每个人都应当尽可能过正常的生活。
1990年,立法者对该法律进行了修订,并被PL101-476法案,即著名的IDEA(残疾个体教育法案)所替代。上述法律规定,每个孩子都有权接受免费并且适合的公立教育;每个孩子都应有一份基于个体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每个孩子都应尽可能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学习;每个孩子的权利都能通过正当程序得到保护;家长对孩子教育的有关决定具有参与权。可见,全纳教育是建立在这样的伦理观基础上的,即保护残障个体的公民权利,并对他们一视同仁。
没有人反对保护这些残障儿童的公民权利。全纳教育的反对者认为,尽管这种哲学观是合理和正确的,但全纳的实用性和现实性却并非如此。然而,全纳教育对自闭症儿童预期效益往往无法实现,而且对教师和其他学生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困扰。反对者也指出,自闭症群体的具体障碍和功能水平的差异性较大;许多自闭症儿童的个别化教育需要无法在全纳教育的环境中得以实现。
此外,反对者认为儿童有权接受最符合其需要的教育,对一些年幼的自闭症儿童而言,他们的需求可能在特殊教育的环境中更能得到满足。根据这种观点,公平适当的教育可能意味着一个隔离的教育安置方式。而拒绝提供这样适合的环境反而可能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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