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岁多的孤独症男孩杰仔在保姆陪伴下,在家附近散步。当他们走到某机构大门时,杰仔看到大门两侧的石狮,忍不住伸手去摸,并想往上攀爬。但这时,石狮基座突然剥落并砸伤了杰仔,造成他左侧胫腓骨骨折,要进行手术治疗。
杰仔的监护人认为,该机构作为石狮的管理负责人,应承担石狮损坏致孩子受伤的责任。杰仔受伤后逐渐出现了明显的孤独症症状,并在一周后确诊。为此,杰仔的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该机构赔偿手术治疗费、孤独症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2千余元。
该机构认为,他们已对石狮尽到了谨慎的管理义务,石狮基座脱落是由于杰仔“人为掰落”。杰仔的监护人明知石狮不能攀爬玩耍,仍放任幼童攀爬而不制止,是造成杰仔受伤的直接且唯一的原因。此外,杰仔患孤独症与本次受伤无关,其监护人主张的部分损失与本案无关,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虽有杰仔攀爬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因为石狮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涉案机构作为石狮的设置者,疏于履行管理义务,应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处该机构赔付4万1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石狮被涉案机构放置在人行道旁的公共场所,无论该机构是否对该公共区域直接控制管理,其作为在公共区域设置石狮并享有所有权的主体,承担关于该石狮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应有之义。石狮经受多年风吹日晒,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涉案机构应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
杰仔随行监护人本应充分预见幼儿攀爬石狮的危险性,却放任其攀爬不制止,确有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但杰仔作为一名不满三岁的儿童,能施加的力量有限,正常情况下不具备掰落石块的力量。
机构未能举证证实,其曾履行定期维护或检修的义务,以及对潜在风险的防范义务,这是导致石狮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综合有关因素,法院认定机构疏于管理石狮存在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杰仔监护人也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
根据病历记录来看,杰仔在2018年已被诊断为发育指标延迟、特定性运动功能发育障碍、听力损失、语言发育迟缓。2020年4月被诊断为“童年孤独症,待查”。由此可见,事故并不是杰仔患上孤独症的原因,其监护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事故加重了孤独症的病症。因此,关于孤独症部分的治疗费用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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