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不愿承担未成年自闭症子女抚养义务的离婚案作出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2017年前后,于某与崔某经人建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个儿子,后被诊断为自闭症。二人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崔某表示同意。但双方就其自闭症儿子由谁直接抚养问题争议较大,均表示没有能力直接抚养孩子。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其婚生子刚满4周岁,年龄尚小,随母亲生活对其更有利,判决由于某抚养婚生子。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婚生子由崔某抚养。
天津三中院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婚生子患有自闭症。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存在共识,但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存在较大分歧,二人都同意离婚,但都不愿主动承担孩子的治疗及陪护责任。法院认为,于某与崔某应承担起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照顾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在双方均表示不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判决由任何一方抚养,故二审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认为,在离婚纠纷中不仅要处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还要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处理。本案系于某起诉与崔某离婚而引发的双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具有伦理性、人身性、义务性、法定性,不能拒绝及放弃。面对身患自闭症的孩子,夫妻双方更应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积极治疗陪护,尽力为孩子营造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婚姻关系需要用心维系,孩子的健康成长更需要父母细心呵护,而面对少数家长违背公序良俗、一味趋利避害、置患自闭症幼子生存权益于不顾的自私心态,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二审判决体现了离婚诉讼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标准,坚持充分保护案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同时也彰显了司法审判维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力量。
父母离婚后,自闭症孩子的抚养问题往往成为很大的争议点。99自闭症网此前曾报道过北京赤子杂志社总编刘立云长年拖欠自闭症儿子的抚养费,竟被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支持其无需支付医疗费一事,在自闭症家长圈引起了轩然大波。后来此案虽经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动摇了很多残疾儿童父母对司法的信心。此次天津法院对自闭症儿童抚养问题的判决,堪称公平、公正,充分维护了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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