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0-6岁的云南孤独症儿童,满足条件的,可获得最高补助2万元等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康复训练救助。
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省政府督查室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救助对象:
根据意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云南省户籍(或在云南省领取居住证),0-6岁。
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每年最长不超过10个月。需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康复训练。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状况、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可适当增加救助内容,提高补助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救助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救助审核: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有关信息比对。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级政府规定。县级残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议。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
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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