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教育性
自闭症儿童评估应搜集与儿童教育具有相关性的信息,凡与学生教育无明显关系或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皆非教育评估范围。自闭症儿童评估亦需在其实际的教育情境中进行评估,评估不但应了解儿童在教育情境中的表现,且应了解教育情境中相关因子间的互动关系。
此外,评估结果应实际应用于儿童的教育或教学决策,若仅以获取评估结果或其病因、病名为满足,或仅以评估结果对学生贴上标签,则此评估即不能谓之“教育评估”。因此,评估仅是达成教育的过程或手段,本身并非目的。评估的真正目的在于促进适性教育或提升教学质量。
八、连续性
1、教学连续性过程的评估,重视自闭症儿童学习过程的形成性评估;
2、任何行为皆为连续性的过程,因此,评估者应重视各种学习或行为现象的前因、后果的评估;
3、注意对评估结果或评估结果应用的重新检核与调整。评估不应是“一试定终身”,而是具有再评估或修正与调整机制的持续性历程。
九、分析性
评估并非以获得单一笼统分数(例如智商或对照常模的各种标准分数)为满足,应进一步对评估内容加以分析,了解儿童在各组型、各分测验或甚至各题项上的反应状况,及其产生此反应的可能原因,以作为教学应对的参考。
十、客观性
评估的过程与解释,评估者皆应保持客观或中性态度,评估前不对评估结果预作判断,亦不因学生的外表、言谈或社经背景,而对其评估结果存有预设立场;评估后,任何有关评估结果的解释判断及教育决策,皆应有事实依据,而非仅凭个人主观认定。多数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会商与综合析判,也是保持评估结果客观性的重要途径之一。
十一、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至少具有三层意义:①鉴定标准的合法性,符合政府的法令规定;②评估过程的合法性,符合法定的评估程序;③合法权益的保障。评估过程重视儿童及其家长权益的保障。
关于自闭症儿童评估的特质,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继续为您分享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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