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10月1日起全面实施,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每年可得2万元补助。
救助对象:
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救助内容: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主要为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救助内容和标准包括手术、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三类。其中,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年康复训练满10个月,每人补助2万元。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可适当提高当地的经费保障标准。
补助流程: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由区县残联会同民政、扶贫等部门进行审核。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4、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县残联审核后,按救助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据实及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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