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症儿童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发展历程如下:
一、美国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发展历程
谈及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发展历程,就不得不提美国1975年颁布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被认为是个别化教育计划第一次出现在官方政策中。《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能够保障每一个特殊学生获得合适的、高质量的特殊教育及其相关的特殊服务。因此这一法案被认为是美国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正式起源。
此后,美国在《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调整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相关要求。1990年出台的《残疾人教育法》(IDEA)再一次强调了学校需要为每一个特殊学生提供书面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并进一步提出需要为14-16岁特殊学生提供转衔的教育服务。《残疾人教育法》历经了多次修订,每次修订都对特殊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具体包括个别化教育计划目标的可测量性、普通教育的参与度、学业测评等内容。
美国在2002年提出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也深化了对个别化教育的理解,强调在集体教育中应该关注学生个别化的发展。为特殊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是美国特殊教育必须提供的服务内容,国家并为其配套了相关法律保障。
二、中国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个别化教育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孟时代。我国传统的因材施教的教育思想体现了个别化教育理念,倡导以学生为中心,进行差异化教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个别化教育理论已深植于我国教育实践之中。
20世纪80年代后期,西方的个别化教育思潮回流到我国,与我国传统教育思想中的个别化教育理念相融合。个别化教育计划也正逐步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开展个别化教育的方式之一。
在我国,个别化教育计划经历了一段长时间的讨论。各地特殊教育学校纷纷尝试因地制宜地为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不少实践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7年,教育部出台的《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明确提出学校应全面推进个别化教育,为每个智力残疾学生制订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
2022年,教育部印发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将“针对特殊学生的特点制定个别化教育教学方案”列为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标之一。在政策演进中,不难发现在我国个别化教育计划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早期的三类残疾学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各类学生,再到如今各类安置形式下的特殊学生。制订符合个人发展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已成为包括孤独症儿童在内的各类特殊学生接受优质教育的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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