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出台,规定符合标准的0-6岁海南孤独症儿童可获得每年不少于3万元/人的康复补助,7-17岁患儿每年的补助标准不少于1万元/人。
救助对象:
0-17岁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诊断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有康复救助需求及康复服务适应指征。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救助内容及标准
孤独症儿童开展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0-6岁补助标准不少于3万元/人·年;7-17岁补助标准不少于1万元/人·年。
受助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开展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内容及规范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有关要求执行。在定点康复机构系统康复训练满2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和康复潜力的终止该项目救助。
救助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外省籍人员提供)、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原件,向户籍地(居住证发放地)市、县(区)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市、县(区)残联对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3、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县(区)残联在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至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儿童福利机构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由市、县(区)残联组织商同级民政部门安排。
4、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县(区)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市、县(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康复救助费用应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统筹结算。项目结余资金可在前述救助项目中调剂使用。
海南省受助残疾儿童原则上应在其户籍地(居住地)定点康复机构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服务,无相应定点康复机构的,市、县(区)残联可商残疾儿童监护人统筹安排至本省异地定点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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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好!我家小孩15岁,不肯上学,不愿意出门,把自己关在家里,只玩手机,属于自闭症吗?求助,该怎么办好?
2019-06-01下午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