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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0-6岁孤独症儿童每年可获得2.4万元康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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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吉林省发布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0-6岁的吉林孤独症儿童,每年可获得2.4万元康复救助。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吉林省户籍(或持有吉林省内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具有诊断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的残疾儿童。

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救助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依据年度《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本地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补助标准,可在省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范围,并建立项目和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其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2、审核: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3、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定点康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康复机构由省残联会同省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须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必要时,由上一级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4、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残疾儿童残疾诊断、康复救助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属于医疗救助等临时救助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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